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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 总则

发布时间:2025-11-15 16:57:02来源:admin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加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承教育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医药师承教育与中医药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贯穿于中医药人才培养全过程。主要包括与院校教育相结合、与毕业后教育相结合、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以及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教育。

  第三条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主要用于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的管理。

  第五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的管理和实施,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开展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工作。设立并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专项,持续实施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研修、传承工作室建设等项目。

  地市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和实施。设立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师承教育专项。指导监督相关机构开展师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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