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指导老师和继承人是师承教育的主体。指导老师通过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继承人通过跟师学习,继承掌握指导老师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提升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第七条指导老师应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具备较高的中医药学术水平、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相对独特的技术技能,在岗从事中医临床、中药实践工作,身体健康,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累计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
(二)具有中药类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或中药类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累计从事中药炮制、鉴定、制剂等中药实践工作15年以上。
第八条继承人应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有志于学习、传承、发展中医药,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或具有实践工作经验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指导老师认可的资历、学识、专长、能力和人品等。
(三)能够保证跟师时间,完成指导老师指定的跟师学习任务。
第九条指导老师与继承人双向自愿选择,确立师承关系,签订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协议》,明确师承学习时间、内容、双方职责及预期成效,经管理单位(指导老师所在单位)同意并备案,师承时间自备案之日算起。
第十条指导老师、继承人师承期间经协商可解除师承关系。解除师承关系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双方或师承指导老师签字,经管理单位同意后终止备案。
第十一条师承关系备案满三年,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师承学习任务或继承人未参加出师考核,备案自动终止。师承期间因违反职业道德、发生重大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等造成不良影响者,备案予以终止。
第十二条指导老师同时备案带教的继承人数量不得超过4人,鼓励带教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